(2016)浙0212执67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罗秉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罗秉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12执67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25725142671L)。住所地:象山县西周镇象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周渭明,董事长。被执行人:罗秉奕,男,199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长兴县。本院在执行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与罗秉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罗秉奕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执行款325595.78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宁波壹美家具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延期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钧审 判 员 舒 杰代理审判员 胡 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郑春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