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1执40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林丽妹、林淑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丽妹,林淑莲,李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1执40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丽妹,女,1977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林淑莲,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李建新,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丽妹和被执行人林淑莲、李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林丽妹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淑莲、李建新偿还本金92000元及利息1840元。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林淑莲、李建新全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1月9日将被执行人林淑莲、李建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2月21日冻结并扣划了林淑莲的账户存款13375.6元,扣除诉讼费1020元和执行费1280后,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了11075.6元执行款。于2016年12月22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林淑莲名下位于福安市城北街道东泰路130号的房产,因该房产与申请标的价格悬殊,暂无法处置该房产。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的其他银行账户无存款,也无股权等财产信息,其名下亦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动产。2017年3月28日,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确定被执行人还欠申请执行人本息合计82764.4元,申请执行人自2017年4月1日起,每月偿还申请执行人2000元及对应的利息直至该款项偿还完毕为止。现本案审限届满,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意见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郑健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姗姗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