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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2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段乐令与伊滨区师范学院中建七局项目部、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乐令,伊滨区师范学院中建七局项目部,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167号原告:段乐令,男,1967午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宁县。委托代理人:盂学梅,女,1970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4103281970********,系原告段乐令妻子,特别授权。被告:伊滨区师范学院中建七局项目部,地址:洛阳市师范学院伊滨校区。被告: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94号富田财富广场2号楼25楼2506室。法定代表人:余世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冉纲瑞,上海市海华永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段乐令诉被告伊滨区师范学院中建七局项目部、被告河南中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段乐令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段乐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乐令撤诉。案件受理费237元,减半收取计118.5元,由原告段乐令负担。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春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