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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刑更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胡朝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朝金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更769号罪犯胡朝金,男,汉族,生于1979年1月1日,四川省蓬溪县人,现在重庆市三峡监狱服刑。原系巫山县煤炭工业管理局副局长,正科级。巫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山法刑初字第003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胡朝金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已执行)。追缴被告人胡朝金违法所得160000元,上缴国库(已执行)。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渝二中法刑终字第000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4月14日送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重庆市三峡监狱于2017年5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旁听。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官徐思、检察官助理张小林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胡朝金在服刑中,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有监区鉴定、奖励审批表和罪犯小组评议等证据为证,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朝金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服刑已超过二年,现已获监狱表扬三次,表现良好。上述事实,有罪犯胡朝金的陈述、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改造鉴定、罪犯小组评议、对公现金存款回单、重庆市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以及巫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盖章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胡朝金系职务犯罪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综合考虑其犯罪性质、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以及积极执行没收财产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朝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刑罚执行(此次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5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玉涛人民陪审员  刘金琼人民陪审员  吴春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陈秋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