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84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王玲与李爱芳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玲,李爱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628号申请人王玲,女,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被执行人李爱芳,女,1973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关于王玲申请执行李爱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以(2017)豫0184执628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李爱芳在新郑市人民法院(2015)新执字第747号执行案中执行款218900元,申请人于2017年6月13日以被执行人李爱芳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2017)豫0184执62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瑞甫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