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2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与靖江市同盛凯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薛友平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靖江市同盛凯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薛友平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2197号原告: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717122-7,住所地靖江市人民中路1号。诉讼代表人: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姚满芳,江苏骥江律师事务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逍遥,破产管理人工作人员。被告:靖江市同盛凯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547971-8,住所地靖江市江平路418号。法定代表人:杨江,执行董事。被告:薛友平,女,1983年10月24日生,汉族,户籍地南通市如皋市。原告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与被告靖江市同盛凯瑞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薛友平为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江艺海国际商务会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陆园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