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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1民初3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科左中旗国国美电器商行与徐套吐格、张斯日古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科左中旗国国美电器商行,徐套吐格,张斯日古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1民初3151号原告:科左中旗国国美电器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腰林毛都镇。经营者:董玉梅,女,1961年1月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波(与原告科左中旗国国美电器商行经营者董玉梅系母子关系),男,1984年10月13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徐套吐格,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籍贯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张斯日古楞,男,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籍贯不详,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科左中旗国国美电器商行与被告徐套吐格、张斯日古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原告科左中旗国国美电器商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套吐格、张斯日古楞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科左中旗国国美电器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科左中旗国国美电器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9元,由原告科左中旗国国美电器商行负担。审判员  姜黎黎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才美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