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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01执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执行孙艳玲、哈斯巴根、黄春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二连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孙艳玲,哈斯巴根,黄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01执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二连浩特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二连浩特市成吉思汗大街0568号。法定代表人杨健宏,董事长。被执行人孙艳玲,女,1977年4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物质处院内。被执行人哈斯巴根,男,1976年12月24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胜利家园16号楼。被执行人黄春霞,女,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锡林浩特市胜利家园16号楼。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内2501执19号执行裁定书,对被执行人孙艳玲的银行存款进行冻结,现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孙艳玲在中国银行锡林浩特市新区多伦路支行的账号00000150806141923存款8040739.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聂 彦执行员 云晓鑫执行员 李伟哲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呼日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