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艺博罚金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艺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18号被执行人王艺博(曾用名王海玉),男,汉族,1989年2月5日生,无职业,原住抚松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艺博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一案中,经本院四查等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立宝审 判 员 李树华代理审判员 赵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琳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