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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艺博罚金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艺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18号被执行人王艺博(曾用名王海玉),男,汉族,1989年2月5日生,无职业,原住抚松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王艺博容留他人吸毒罪罚金一案中,经本院四查等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院认为,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应当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立宝审 判 员  李树华代理审判员  赵延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琳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