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民初字第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立冬与王志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立冬,王志有,张秀清,王岩,许珊珊,王磊,王妍,张云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榆民初字第1103号原告:杨立冬,司机,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志有(曾用名王志友),个体户,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张秀清,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岩,个体户,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许珊珊,个体户,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磊,个体户,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王妍,个体户,住吉林省榆树市。被告:张云艳,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立冬诉被告王志有、张秀清、王岩、许珊珊、王磊、王妍、张云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立冬撤回告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蔺海涛代理审判员 陈晓玲人民陪审员 张 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许继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