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929民初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路兴旺与罗祖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兴旺,罗祖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929民初390号原告路兴旺,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兰察布市。被告罗祖国,男,汉族,56岁,职工,现住乌兰察布市。原告路兴旺诉被告罗祖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特木其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由书记员师晶晶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路兴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祖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9日,经原被告双方共同协商签订了卖房合同协议书,被告(甲方)将位于XX镇门脸楼房一处卖给原告(乙方)。楼房面积为59.52平米,售价为405000元,原告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现付款352600元,只欠被告52400元,待办完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后付清。2014年农历正月二十日左右原告带尾款到被告处办理过户手续。可被告却声称房屋产权手续办不了。原告为被告出具了52400元的欠条。之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但被告一拖再拖,直至今日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严重违约,现原告在与之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无奈只好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卖房合同,协助原告尽快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罗祖国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路兴旺与被告罗祖国于2013年11月19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合同约定被告罗祖国将位于XX镇,面积为59.52平米,以405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路兴旺,原告在2013年12月10日之前将购房款全部付清,被告将此房屋的手续办理给原告。现原告已支付被告购房款352400元,尚欠52600元。以上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一份《卖房协议合同书》及原告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应予确认。本院认为:原告路兴旺与被告罗祖国签订的《卖房协议合同书》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被告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原告将购房款全部付清后,被告方办理房屋手续。原告按照合同约定付清全部房款后,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办理房屋相关手续。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路兴旺与被告罗祖国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合同。被告罗祖国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相关手续。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路兴旺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特木其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师 晶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