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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1民初4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南城源丰鞋楦厂与东莞市杰豪鞋业有限公司、付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南城源丰鞋楦厂,东莞市杰豪鞋业有限公司,付云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1民初4137号原告东莞市南城源丰鞋楦厂,住所地:东莞市南城西平水涧头村西南区1巷**号。法定代表人蓝友海。委托代理人蓝友樟,系该公司员工。被告东莞市杰豪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寮步镇泉塘工业区曲岭路。法定代表人付云明。被告付云明,男,汉族,1973年11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赵聚友、邓靖,分别系广东广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本院审理原告东莞市南城源丰鞋楦厂诉被告东莞市杰豪鞋业有限公司、付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向原告邮寄送达开庭传票,定于2017年6月1日9:00时开庭。开庭当日,原告东莞市南城源丰鞋楦厂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南城源丰鞋楦厂未按本院传票指定的时间到庭,且没有正当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东莞市南城源丰鞋楦厂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118.98元,由原告东莞市南城源丰鞋楦厂承担。审 判 长  林永雄人民陪审员  邝国超人民陪审员  钟伟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 助理  刘敏玲书 记 员  黄伟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