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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与丹阳市祥云面粉有限公司、邵祥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丹阳市祥云面粉有限公司,邵祥国,洪爱玲,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丹阳市晨光面粉有限公司,丹阳市金麦面粉有限公司,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5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丹阳市祥云面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836176-2,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后巷高桥沿江公路旁(高桥粮管所内)。法定代表人:邵祥国,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邵祥国,男,汉族,1962年2月8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洪爱玲,女,汉族,1981年8月11日生,,丹阳市人,住丹阳市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2665903-1,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东方路22号。法定代表人:姜斌耀,该支行行长。原审被告:丹阳市晨光面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644353-0,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埤城环城路48号。法定代表人:洪敖生,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丹阳市金麦面粉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32281-7,住所地:丹阳市吕城镇西墅村312国道南侧。法定代表人:胡鸿保,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原名江苏唯益炉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1142475845H,住所地:丹阳市丹北镇城中村。法定代表人:赵文新,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丹阳市祥云面粉有限公司、邵祥国、洪爱玲因与被上诉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阳支行,原审被告丹阳市晨光面粉有限公司、丹阳市金麦面粉有限公司、江苏锐锋炉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丹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1181民初7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丹阳市祥云面粉有限公司、邵祥国、洪爱玲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丹阳市祥云面粉有限公司、邵祥国、洪爱玲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宽审判员  李守斌审判员  谢 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桂江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