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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6民初1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宿松县永丰纺织有限公司与福建省尤溪县丰华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松县永丰纺织有限公司,福建省尤溪县丰华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6民初1087号原告:宿松县永丰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松县汇口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沈孝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茂,江西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尤溪县丰华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城西苗圃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基灿,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告宿松县永丰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丰公司”)与被告福建省尤溪县丰华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会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丰华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丰华公司向永丰公司支付货款455,195.8元及付清货款为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20,483元(从2017年1月1日起至3月31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丰华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6日,永丰公司与丰华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棉纱《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永丰公司向丰华公司出售棉纱。合同生效后,永丰公司按丰华公司的要求陆续向丰华公司出售棉纱,并开出了增值税发票。经双方于2015年9月12日对账,丰华公司尚欠永丰公司货款455,195.8元。同年12月30日,丰华公司承诺在2016年结清货款,但丰华公司违反承诺,在2016年没有向永丰公司付清货款。永丰公司多次与丰华公司法定代表人电话联系,其以无力支付货款为由拒付。综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永丰公司已履行了交货义务,丰华公司却长期拖欠货款,已构成严重违约,应承担法律责任,为维护永丰公司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丰华公司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对本案主要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7月6日,永丰公司与丰华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了《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永丰公司向丰华公司供应棉纱,合同对棉纱价格、质量、验货时间、运输方式及地点、包装标准、结算方式、纠纷解决、合同履行期限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永丰公司按丰华公司的要求陆续向丰华公司供应棉纱。2015年12月9日,经双方对账确认,丰华公司尚欠永丰公司货款455,195.8元。同年12月30日,丰华公司承诺在2016年结清货款,但丰华公司在2016年没有向永丰公司付清货款。经永丰公司多次催讨未果。2017年4月26日,永丰公司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永丰公司与丰华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永丰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丰华公司供应棉纱,丰华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丰华公司尚欠永丰公司货款455,159.8元,有双方签字确认的《对账单》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永丰公司要求丰华公司支付尚欠货款455,159.8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永丰公司与丰华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违约金计算方法进行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永丰公司主张要求丰华公司按日万分之五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逾期付款违约金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从逾期付款之日开始起算,即从2017年1月1日开始计算。对永丰公司主张中超过本院认定的部分,不予支持。丰华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永丰公司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福建省尤溪县丰华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宿松县永丰纺织有限公司货款455,159.8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逾期罚息利率标准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如果未按上述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宿县永丰公司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435元,减半收取4,217.5元,由宿松县永丰纺织有限公司负担217.5元,由福建省尤溪县丰华纺织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如不服本判���,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忠谋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法官助理 吴智文书 记 员 陈 锶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