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05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沈国栋、曹鹏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国栋,曹鹏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5执32号申请执行人沈国栋,男,汉族,1987年2月5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被执行人曹鹏飞,男,汉族,1987年5月29日出生,住厦门市海沧区。申请执行人沈国栋与被执行人曹鹏飞借款合同一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205民初180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2月7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房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国兴代理审判员 方 珺代理审判员 吴建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 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