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周光与陈会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陈会荣,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687号申请人:周光,男,1956年9月5日出生,汉族,南昌市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申请人:陈会荣,男,196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被申请人: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路96号天集大厦2302室。法定代表人:赵滨。本院在审理周光与陈会荣、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周光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4万元,并已提供担保人周光、张红、周梦科所有的位于西湖区新洲路58号华厦(中山壹品)商住A栋1单元1902室(第19跃层)产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天网安全防范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4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周光、张红、周梦科所有的位于西湖区新洲路58号华厦(中山壹品)商住A栋1单元1902室(第19跃层)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