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闫广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广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4刑初35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广磊(曾用名闫铁头),男,1990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河南省郑州市白沙镇(户口在河南省鹿邑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里岗分局取保候审。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公诉刑诉〔2017〕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广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广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闫广磊醉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A×××××号的黑色雅阁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中州大道高架桥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航海路交叉口向北50米下桥口时,被郑州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闫广磊静脉血醇含量为155.39mg/100ml。闫广磊归案后始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为证明该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闫广磊的供述、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行驶证复印件、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意见书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闫广磊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闫广磊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经法庭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指控的事实、证据相同,被告人闫广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证据均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闫广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闫广磊的犯罪事实和性质,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在对被告人闫广磊具体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以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2、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可对被告人闫广磊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闫广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卢光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丹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