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68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江油市华丰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和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华丰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和谐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30号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华丰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法定代表人:陈敏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和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龚晓阳,该公司负责人。江油市华丰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四川省和谐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川0682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和谐混凝土有限公司已歇业,且涉及多起案件均在执行中,目前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为此,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682民初148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