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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特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汪波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汪波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特895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俞海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阮涛,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汪波,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申请人汪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诉申请人汪波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汪波支付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垫付车辆损失费用60000元,于2017年6月2日支付20000元,剩余40000元分别于2017年6月、7月、8月、9月,4个月中的每月30日前各支付10000元。二、若申请人汪波未按本协议第一条履行付款义务,则需向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支付违约金24661元。三、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就本次事故再无其他纠纷。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花显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孙纳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