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7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叶银光与察右后旗蒙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德泉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银光,于德泉,察右后旗蒙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叶银光,男,196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被执行人:于德泉,男,195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被执行人:察右后旗蒙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法定代表人:于德泉。申请人叶银光与被执行人于德泉、察右后旗蒙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222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于德泉、察右后旗蒙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人民币XXXXXXX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于德泉、察右后旗蒙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目前所欠外债较多、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于德泉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我院冻结,无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察右后旗蒙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厂房土地已被我院轮候查封、银行账户已被我院轮候冻结,无存款、证券、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被执行人于德泉、察右后旗蒙原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均已被我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限高,且我院已向相关部门提出要求参与分配。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沪0107执1463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就本案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伟平审判员 朱海波审判员 马根上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王咏凌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