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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03民初7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泰州市天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襄汾县欣泽隆阀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市天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襄汾县欣泽隆阀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03民初754号之一原告:泰州市天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朱晓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剑,江苏碧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襄汾县欣泽隆阀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襄汾县汾城镇北膏腴村。法定代表人,吴云霞,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泰州市天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襄汾县欣泽隆阀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泰州市天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庭外和解,已达成协议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市天达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张丽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