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83民初2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潘晓婷与何远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7民初219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何远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83民初2190号之一原告:潘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黄耀明,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阮泳娴,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远业,住广东省龙门县。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委托代理人:顾卓斌,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何远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市增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以已与被告何远业达成和解且被告何远业已赔偿为由,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20元,均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赖肖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黄小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