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481民初2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张斌与吴远义、朱梦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吴远义,朱梦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81民初2252号原告:张斌,男,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自由职业,住本市。被告:吴远义,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私营业主,住本市。被告:朱梦子,男,197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私营业主,住址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诉被告吴远义、朱梦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准,经本院告知后,也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本院认为: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且应当提供被告的名称、住所等相关信息。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具体信息,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25元予以免收,退还给原告张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国山人民陪审员 周庆生人民陪审员 柯长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邓慧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