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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民初2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溪坝分社与郭继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溪坝分社,郭继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81民初2358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溪坝分社,住所地江油市小溪坝镇二小中段。负责人:李昌军,该分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林文斌,该分社客户经理。被告:郭继术,男,生于1967年12月27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小学文化,住江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溪坝分社诉被告郭继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溪坝分社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溪坝分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撤诉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龙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任小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