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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6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冯志忠与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志忠,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6843号原告:冯志忠,男,1974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费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温军礼,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61号天宝国际2号楼四层。主要负责人:张新业,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崔素茂,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冯志忠与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冯志忠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志忠自愿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志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冯志忠负担。原告冯志忠预交案件受理费2700元,因其减少诉讼请求,应退还案件受理费2675元。审 判 长  宋士海审 判 员  庞立梅人民陪审员  矫环环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邹兆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