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民初14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喻凤梅诉被告胡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凤梅,胡菊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民初1469号原告喻凤梅,女,生于1964年2月2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被告胡菊花,女,生于1965年3月26日,汉族,住宝鸡市金台区。原告喻凤梅诉被告胡菊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喻凤梅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3月4日被告以养殖场资金不够为���,向原告借款58900元,借款到期后,经多次催要无果,现起诉要求被告偿还本金及利息。本院认为,经查,原告提供被告电话无法接通,住址无人居住,无法按照法律规定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喻凤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72元在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 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王夏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