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兵0401执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廖仕录与XX银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仕录,XX银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兵0401执23号申请执行人廖仕录,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生,第四师六十六团(中心团场)清水河社政办一连职工。被执行人XX银,男,汉族,1962年7月4日生,第四师六十六团(中心团场)清水河社政办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廖仕录与被执行人XX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做出的(2015)霍垦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廖仕录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总标的为14948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6年1月21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XX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廖仕录30000元,余款于2016年3月30日前付清,如到期未全部履行,被执行人按调解书支付违约金20000元;二、如被执行人按上述期限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违约金20000元的执行请求;三、被执行人XX银用其位于65团11连的住房及院落一套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如不按期履行,同意将该住房及院落交法院拍卖或者作价抵付给申请执行人廖仕录。后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屋及院落予以评估、拍卖。2016年11月25日,经新疆钧天价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执行人XX银所有的位于六十五团十一连的住房及院落的市场价值为165650元。2017年4月12日,经伊犁赞成拍卖有限公司二次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第二次流拍价为140802.5元。现申请执行人廖仕录愿意以第二次流拍价140802.5元接受以物抵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产经二次拍卖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廖仕录愿意以第二次流拍价140802.5元接受以物抵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XX银所有的位于六十五团十一连的住房及院落以140802.5元的价格,交付申请执行人廖仕录抵偿本案债务。上述房屋及院落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廖仕录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红杰代理审判员 冶文贵代理审判员 邓亚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林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