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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3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陈友道、蚌埠市淮河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友道,蚌埠市淮河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3执1149号申请人陈友道,男,1970年6月28日出生,46岁,汉族,住南陵县。被执行人蚌埠市淮河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住五河县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陈友道与蚌埠市淮河文化娱乐投资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方 进审判员 张道海审判员 杭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耿为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