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杨国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30执150号杨国旗,男,1994年8月10日出生,住所地孟村县××××村周泽国,男,1963年11月3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后辛庄村,联系电话137××××1056杨国旗申请周泽国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初字第1037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国旗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初字第103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英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