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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0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郑玲娣、杨赛萍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玲娣,杨赛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093号申请执行人:郑玲娣,女,1947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被执行人:杨赛萍,女,1957年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象山县。郑玲娣与杨赛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233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杨赛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权利人郑玲娣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郑玲娣于2017年5月26日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093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霖审 判 员  蔡丹萍审 判 员  叶 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