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2执3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卢云英申请闵金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云英,闵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346号申请执行人卢云英,女,汉族,1968年6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闵金鹏,男,汉族,1989年7月2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卢云英与被执行人闵金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卢云英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202民初21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查明被执行人闵金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6)湘0202民初211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辉审判员 韩涛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申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