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81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俞梁、王香菊与被执行人王浅、王建荣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梁,王香菊,王浅,王建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永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81执467号申请执行人:俞梁,男,汉族,1992年9月24日出生,申请执行人:王香菊(系俞梁之母),女,汉族,1972年12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浅,女,汉族,1993年10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建荣(系王浅之父),男,汉族,1966年10月13日出生,本院在执行俞梁、王香菊与王浅、王建荣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浅的银行存款4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梁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杨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