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30民初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易淑宝、李明月等与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淑宝,李明月,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南阳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建力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30民初124号原告:易淑宝,男,1966年2月21日生。原告:李明月,男,1964年8月2日生。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家富,河南朝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政七街**号院*楼*层。法定代表人:宋喜增,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熙,河南汉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苏贵亮,该公司员工。被告:南阳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金宝,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苏建力,男,1970年11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南阳市。原告易淑宝、李明月与被告河南中州建筑有限公司、被告南阳博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苏建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原告易淑宝、李明月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易淑宝、李明月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焜审 判 员 沙智民人民陪审员 齐哲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孙秋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