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3民初1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宋中民、代丽等与淮南朝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中民,代丽,淮南朝阳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3民初1710号原告:宋中民,男,197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代丽,女,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位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庞红新,安徽竞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南朝阳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南路15号,组织机构代码48535236-1。法定代表人:龚丹青,该医院院长。原告宋中民、代丽与被告淮南朝阳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宋中民、代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中民、代丽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樊 瑾人民陪审员 汪正瑶人民陪审员 马莉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