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民终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徐明贤与杜文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杜文华,徐明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民终6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文华,现住扶余市。委托代理人:王文龙,吉林夫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明贤,现住扶余市。上诉人杜文华因与被上诉人徐明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扶余市人民法院(2017)吉078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文华,被上诉人徐明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文华上诉请求:依法撤销(2017)吉0781民初263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上诉人的丈夫王志任生前没有借被上诉人10万元的事实。上诉人同丈夫一起生活20多年,如家里需要借钱必须同上诉人商量。按被上诉人所说,王志任于2013年1月25日向其借款人民币10万元,可上诉人不知道,更没有庭王志任说过借10万元的事。所以关于此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欠据不是王志任所写,被上诉人应提供其他相应证据,但被上诉人并未提供。三、被上诉人提供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该录音资料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女儿的对话,她不知道王志任是否借款10万元的事实,所以,该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徐明贤答辩称:我有录音资料可以证明,仔细听,可以听出是上诉人与我的对话。徐明贤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2013年1月25日,被告的丈夫王志任(已死亡)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月利2分。现王志任已经去世,被告应承担还款义务,上述欠款经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给付欠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及相应利息。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借据一枚及录音资料一份。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25日被告杜文华的丈夫王志任在原告处借款人民币100000元,王志任给原告出具借据一枚,双方约定该款按月利2分计算利息。现王志任已故,原告多次找被告催要该款未果,本案因而成讼。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借据一枚、录音资料一份,足以认定。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杜文华的丈夫王志任在原告徐明贤处借款的事实清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现王志任已故,被告杜文华作为财产共有人应当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及时偿还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文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徐明贤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自2013年1月25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月利2分给付利息。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杜文华虽然提出10万元的借据不是其丈夫王志任签字的上诉理由,但庭审中上诉人又明确表示不同意进行司法鉴定,故上诉人对其上诉理由未提供证据支持,故对其此项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杜文华承认徐明贤提供的录音资料是其及其女儿与徐明贤的对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视听资料是证据的一种,故徐明贤提供的录音资料应当作为证据使用,杜文华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世雁审判员 徐芳& # xB;审判员 于 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陈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