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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3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李隆泮与重庆市綦江区黑山镇南门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隆泮,重庆市綦江区黑山镇南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林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6民初3074号原告:李隆泮,男,汉族,1945年4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万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渝,重庆智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黑山镇南门村村民委员会,住重庆市綦江区黑山镇南门村江流村民组,组织机构代码06051140-0。法定代表人:王强,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重庆市青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隆泮诉被告重庆市綦江区黑山镇南门村村民委员会林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隆泮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隆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李隆泮负担。审判员  罗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