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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朱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朱某某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120号原告韩某某,住承德市。被告朱某某,住河北省承德市。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依法由本院审判员王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00元,由原告承担40.00元,退还原告40.00元。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崔诗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