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文崇良与段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崇良,段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4执71号申请执行人文崇良,男,汉族,1965年11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段勇,男,汉族,1968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申请执行人文崇良申请执行段勇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川0184民初2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的标的总额为人民币97100元,已经执行到位0元。被执行人段勇尚欠申请执行人文崇良97100元。二、终结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4民初201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杜文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