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5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世云与杨志民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云,杨志民,徐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5711号原告:王世云,男,1981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济南鲁星文化学校教师,住济南市。被告:杨志民,男,196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济南工程学校教师,住济南市。第三人:徐晓,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济南市炼油厂幼儿园教师,住济南市。原告王世云诉被告杨志民、第三人徐晓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王世云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世云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900元,减半收取计2950元。审 判 长 张本荣人民陪审员 刘庆宝人民陪审员 许成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张肖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