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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特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湖北天一国际文化有限公司、武汉文立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湖北天一国际文化有限公司,武汉文立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特239号申请人:湖北天一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雄楚大街268号湖北出版城B座9层。法定代表人:尹志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在刚,系湖北中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汉文立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北港工业园书城路文秀街6号B栋1-5层。法定代表人:宋从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湖北天一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文立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购销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湖北天一国际文化有限公司的请求与理由:2014年7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图书购销合同》。该合同的第六条对争议解决约定为:“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时,提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甲、乙双方如发生纠纷,需以诉讼方式解决的,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仲裁法司法解释第七条,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条款无效。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北天一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文立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图书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为,将纠纷提交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如需以诉讼方式解决的,在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条款既选择了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同时又选择了由人民法院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既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该仲裁协议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湖北天一国际文化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文立方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图书购销合同》中所涉仲裁协议无效。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申请人湖北天一国际文化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阮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