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6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邢贵斌与石林彝本彝置业有限公司、普菲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林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贵斌,石林彝本彝置业有限公司,普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6执64号申请执行人:邢贵斌,男,1980年3月18日生,蒙古族,昆明市盘龙区人,住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石林彝本彝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旭荣,该公司执行董事。住所:石林彝族自治县。被执行人:普菲,女,1971年4月25日生,彝族,石林县人,住石林彝族自治县。关于邢贵斌申请执行石林彝本彝置业有限公司、普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昆民三初字第1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石林彝本彝置业有限公司、普菲支付申请执行人邢贵斌案款10011860元。该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邢贵斌于2016年1月16日向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25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林彝本彝置业有限公司现有财产已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正在拍卖过程中,被执行人石林彝本彝置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普菲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受偿金额为1001186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7)云0126执64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申请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勇人民陪审员 孔小丽人民陪审员 黄树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杨建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