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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1执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韩立冬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韩立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1执393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同道15号。法定代表人:于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基泽,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韩立冬,男,197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天津市津房置业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与韩立冬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明 伟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代理审判员 廖 文 旭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仝 玉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