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民初1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1796睢宁县睢城街道朱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与吴海丰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睢宁县睢城街道朱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吴海丰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4民初1796号原告(反诉被告):睢宁县睢城街道朱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睢宁县睢城镇104国道西50米。负责人:井豪杰,该居民委员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春,江苏金合(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武佩中,男,1964年8月14日,汉族,睢城镇朱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住睢宁县。被告(反诉原告)��吴海丰,男,1978年11月24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睢宁县。委托代理人:陈向东,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锁杰,江苏千秋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睢宁县睢城街道朱楼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吴海丰及吴海丰反诉睢宁县睢城街道朱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睢宁县睢城街道朱楼社区居民委员会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海丰的诉讼,反诉原告吴海丰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反诉被告睢宁县睢城街道朱楼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反诉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和反诉原告的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睢宁��睢城街道朱楼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吴海丰的诉讼,准予反诉原告吴海丰撤回对反诉被告睢宁县睢城街道朱楼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收取3340元,由原告睢宁县睢城街道朱楼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7元,由反诉原告吴海丰负担。审判员 卜召其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刘 璞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