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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4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张新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张新锋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48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景观路1号。法定代表人:孙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海,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于彬,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锋,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委托代理人蔡志保,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霞光,陕西一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新锋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16)陕0102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陕西龙扬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邹守鸣审 判 员  杨晓昱代理审判员  张 楠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郑 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