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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执恢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卢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5执恢148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责人戴炜,行长。被执行人卢宽。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05民初1295号民事判决书,以(2016)湘0105民初129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卢宽名下位于xx房(权证号码:**),并责令被执行人卢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卢宽至今仍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卢宽名下位于xx号房(权证号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夏记香执 行 员  孙 静执 行 员  曹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曾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