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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02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胥安旭与高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胥安旭,高文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793号原告:胥安旭,女,汉族,1959年12月1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被告:高文刚,男,汉族,1972年8月19日出生,户籍住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胥安旭诉被告高文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核实被告高文刚户籍地址为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达作卧村委会居民户大园子村26号,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高文刚经常居住地在昆明市五华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为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达作卧村委会居民户大园子村26号,故本案应由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颖慧人民陪审员  肖曙霞人民陪审员  周晓田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 记 员  郝行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