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1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河源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与邱妙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7民终1120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源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邱妙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终112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源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志才。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伟,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光辉,广东润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邱妙英,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住址同上,系邱妙英配偶。上诉人河源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邱妙英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8901号民���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源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上诉称:一、河源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与邱妙英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河源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与邱妙英之间因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完全符合该条对民事诉讼的定义,而且其纠纷性质也符合《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也属于广州市天河区法院管辖,受理法院应当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判决。二、没有任何一部现行有效的实体法或程序法明确规定法院不受理无物业服务资质的起诉人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河源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是事业单位法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资格和权利,原审法院不应当拒绝裁判,驳回起诉,违法剥夺河源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的诉权。三、司法解释要求法院受理没有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没有资质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也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法院应当受理没有资质的物业服务合同引发的纠纷,不管该合同效力如何,都要受理,无效的合同引发的纠纷也要受理。四、无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合同是有效的。没有资质的物业服务合同只是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强制性规定,只需要承担行政责任,但该条并没有说无物业服务资质的物业服务合同是无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该条并没有规定无物业经营资质的物业服务无效。五、法院拒绝受理河源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与邱妙英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会造成案涉河源大厦无人管理,会引发更多的更大的社会问题。河源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邱妙英上诉称:一、原审裁定不采信反诉请求,不予支持邱妙英反诉,程序违法。原审剥夺邱妙英依法举证、反诉的权利,对于邱妙英反诉请求确认河源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以暴力、非法控制、威胁手段实施强迫被告接受其破坏物业服务的违法行为。二、原审裁定隐瞒事实,包庇河源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非法控制物管报复,故意损害邱妙英财物。邱妙英请求:确认河源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强迫被告接受非法物管服务;确认原审裁定采信伪证,河源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至今断水电、泄水导致邱妙英的损失;确认河源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指使律师伪证,原审裁定遗漏处罚;依法纠正原裁定错漏。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尽管河源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是由河源市人民政府设立的事业单位法人,并无物业管理服务资质,��在本案中,其与邱妙英之间的物业管理合同并不因为其缺乏资质而当然无效。双方之间的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一审法院驳回河源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起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邱妙英上诉所提出的问题并非原审裁定所涉及的问题,本院依法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890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龚连娣审 判 员 钟 坚代理审判员 马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日书 记 员 王 芬钟紫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