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贾正永与王武德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正永,王武德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031号原告贾正永,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王武德,男,195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正永与被告王武德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正永于2017年6月1日因继续补充证据需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正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正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贾正永承担。代理审判员 谢 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代书 记员 吴开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