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宋志国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被告宋志国,许春艳,宋彦文,刘加花,许广义,刘淑连,曹庆才,杨艳红,宋志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88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中心路。法定代表人:谢玉全,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军,男,1973年7月2日出生,汉族,该行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富裕镇三街。被告:宋志国,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友谊乡。被告:许春艳,女,1979年7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友谊乡。被告:宋彦文,女,1956年7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友谊乡。被告:刘加花,女,1958年3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友谊乡。被告:许广义,男,1955年9月1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友谊乡。被告:刘淑连,女,1953年2月5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友谊乡。被告:曹庆才,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友谊乡。被告:杨艳红,女,1976年8月1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裕县友谊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与被告宋志国、许春艳、宋彦文、刘加花、许广义、刘淑连、曹庆才、杨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多收原告4,090.00元退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书记员 战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