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刑申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周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刑事通知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6)粤刑申276号李周明:你因犯辩护人妨害作证罪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刑初25号刑事判决及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刑终561号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你申诉提出:1.你没有对被害人黄某某实施刑法意义上的“引诱”。2.没有确实、充分证据证实你主观上有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故意。3.你依法履行律师职责,涉案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本案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主要证据前后矛盾,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再审改判无罪。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你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刑事案件辩护人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干扰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事实清楚。原审判决认定你的行为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并无不当。对于你提出的申诉理由,经查:1.你作为一名辩护律师,应当知道在汤某某强奸案中没有取得向被害人收集案件材料的权利,仍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2.你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应当知道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是强奸罪的基本特征;是否违背妇女意志是认定强奸罪的关键。证人黄某某报案称在醉酒状态下遭受性侵害,显而易见,证人认为涉案性行为的发生违背了其意志。你在案发后单独与证人黄某某会见。证人黄某某称,你要求黄表示案发时的性行为是自愿发生的,而证人未同意。你在随后起草《郑重说明》等材料中也强调涉案性行为的自愿性,并交由被害人抄写。以上证据表明,你具有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的故意。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证人黄某某改变证言与你的行为有关。相关证言的改变将对案件性质的认定带来根本性的影响,足以妨害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综上所述,你申诉所提供的线索不足以否定原审认定的事实。你的行为妨害了司法,干扰了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原判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